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102民初1558号之一
原告:武汉和欣源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白沙洲大道259号烽火钢材市场型材区22号。
法定代表人:胡旭元,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湖北诚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二七路航天双都(汉口东部购物公司)C1幢1**13层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湖北美格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大悟县阳平镇开发路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被告:***,男,1968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
原告武汉和欣源商贸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北玄众建设有限公司、湖北美格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21日立案。原告武汉和欣源商贸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武汉和欣源商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166元、保全费1,570元,由原告武汉和欣源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