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高新区健康街6999号,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3层D区310,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3层D区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