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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704民初514号 原告:***,男,1974年4月5日出生,汉族,初中毕业,住黑龙江省巴彦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担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住潍坊市高新区健康街6999号,住所地潍坊高新区健康东街6999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91年1月22日出生,汉族,职工,住。 被告: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3层D区310,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街39号3层D区310。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潍坊昌大建设劳务有限公司、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4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潍坊昌大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起诉。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