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0702民初1249号
原告: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
原告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2月2日立案。原告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于2024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财产保全费771元,共计796元,由潍坊市某某经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