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平乐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桂0330民初2724号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汕头高新区科技中路6号(创业大厦)第三、十一、十二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5007148881798。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和,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广西)自由贸易试验区南宁片区五象大道691号新媒体中心A座1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000715182397J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员工。 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住所地:平乐县平乐镇半边街3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307630852339 负责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中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东东研公司)与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以下简称: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东东研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程项目设计费人民币93485.23元并向原告支付违约金18697元(以93485.23为基数,按20%计算,即93485.23×20%=18697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维权所产生的律师费等法律服务费用5670元及保全保险费500元;3、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9月17日原告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签订《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平乐县区域内,合同约定: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委托原告承担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合同第二条约定:新建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680元每公里(含税);附挂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440.43元每公里(含税)。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时间为原告项目设计文件在交付给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并经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设计会审通过后三个月内。最后一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实际尾款以经过设计审批部门确定及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指标考核的工程设计费尾款为准,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合同第七条约定:在合同履行期间,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由于自身原因要求终止或解除合同,原告开始设计工作的,应将已完成的设计文件全部提交给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应根据原告已进行的设计工作与乙方协商补偿费用;第7.1.5条约定: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的上级或相关部门对设计文件不审批或本合同项目停、缓建,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应及时通知原告中止工作,并根据本合同第2.3条的约定向原告支付已完成部分勘察设计费用。合同第9.1.2约定原告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应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9.3条约定:本合同所称的损失包括但不限于实际损失和合同履行后可获得的利益、诉讼或仲裁费以及合理的调查费、律师费等相关法律费用。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完成了所有自然村项目的勘察设计,并将所有的设计文件全部交付给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通过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的设计会审纪要审核。然而被告仅支付原告部分费用。后经双方核算,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共欠原告93485.23元设计费用。经原告多次催收,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以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没有拨费用,项目没有立项也未施工为由,一直未支付原告设计费用。 原告为了完成合同约定的设计任务,花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且从被告委托原告承担设计事项后,从未向原告说过项目要停建、缓建,也从未通知原告中止工作,直到原告完成全部的设计任务并将设计文件全部交给被告。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是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的上级单位,所有的费用开支,项目的委托、立项、施工均需要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的同意与授权,因此,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应共同承担本案的支付义务。 原告经过两年多的催收,被告均未向原告支付设计费用,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告设计的项目,有的已经开始施工,有的没有开始施工,但是所有的项目原告都没有提供设计图给被告,经过双方核对的项目有32个,确定的金额为377932.24元,答辩人实际付款也是377932.24元。在原告已经交付的和已经施工的图纸中,经过核对,被告按照确认后的工程量付款。因此双方应以实际施工的项目为准,不是以设计图纸的工程量为结算工程量。由于设计的数据与施工的数据相差太大,因此必须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来进行核算。原告依据证据情况统计表,该情况统计表明确项目未结算,没有进行核对已确定工程款,并且项目统计表中第四项,施工后已进行结算并付款,原告不应再重复诉请。原告交付给答辩人的设计图纸,没有提交纸质版,不符合合同约定,答辩人支付设计费的条件没有成就,不符合合同第五条的约定。除了提供设计图纸以外,原告在被告施工的时候应该配合现场施工解决施工问题,以及参加竣工验收等等工作。原告合同义务没有履行完毕,不能依据设计图纸的预算要求答辩人付款。案涉项目情况第四项苍源村已经结算并支付完毕。其他项目并未施工,原告不能依据设计图纸预算要求答辩人付款。案涉项目已经立项,目前因疫情影响,不能进行施工。原告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在施工过程中的工作没有完成,不应要求答辩人支付设计费。因为原告提交的电子版设计图不符合规范要求,未完成修改,又没有提交纸质版图纸,答辩人的付款条件未成就,原告主张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根据约定,答辩人与原告之间都是先开票后付款,在原告没有开具等额发票之前,答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拒绝支付任何款项,也不承担违约责任。并且原告主张的违约金过高,即便需要支付违约金,也应当予以调低。律师费和保全保费不是原告的必然损失,不应由被告承担。原告的诉请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2019年9月17日,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作为甲方与乙方广东东研公司签订《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合同编号:PLGDY-设计服务采购-2019-17,合同约定:甲方委托乙方承担甲方(建设单位)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项目的勘察设计工作。工程勘察收费新建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680元每公里(含税);附挂杆路的勘察设计费是人民币440.43元每公里(含税)。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时间为乙方项目设计文件在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设计会审通过后三个月内。最后一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实际尾款以经过设计审批部门确定及甲方指标考核的工程设计费尾款为准,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乙方所作工程项目设计质量须满足甲方的相关建设规范及甲方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乙方编制的工程预(概)算须满足甲方的相关规范及及甲方其他相关规范性文件要求。乙方应提供精确的工程费用预算。甲方应负责组织工程设计会审,并形成设计会审纪要,以书面的形式通知乙方。违约责任:乙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后,甲方未能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勘察设计费的,每逾期一天,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应付勘察设计费的0.1%作为违约金。合同签订后,原告开始勘察、设计,工程于2020年9月11日结束。原告勘察、设计结束后,将图纸通过电子文档方式交付被告。被告按照图纸进行施工,原告也按合同要求给予配合。对于原告交付的图纸,被告通过会审(已施工部分),被告施工后按实际施工支付了勘察设计费。对于未施工部分原告已提供勘察设计图,原告于2022年8月8日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公司进行结算,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出具了《平乐2019-2020规划设计项目情况统计表(项目未结算)》,共有14个项目未结算,金额为93485.23元,其中第四项:户户用2020年平乐分公司桥亭乡仓源村光纤分配网项目,设计费金额:4999.5元。结算后,原告找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支付,原告陈述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公司以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未立项,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未通过会审不能给付勘察、设计费为由未支付勘察、设计费。2022年10月14日,原告诉至本院。 另查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对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进行了投资项目备案,总投资金额为:671146.2万元。原告广东东研公司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对“户户用2020年平乐分公司桥亭乡仓源、六冲村光纤分配网项目”进行了结算,原告于2021年5月19日出具了金额为19464.95元的增值税发票,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于2021年8月27日向原告广东东研公司支付了勘察设计费19464.95元。 2022年7月22日,原告与广西君健律师事务所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为本纠纷支付律师服务费4670元。2022年9月6日,原告申请诉讼保全向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分公司支付了保费500元。 本案审理过程中,依原告的申请,本院作出(2022)桂0330民初2724号民事裁定,对被告名下财产进行保全。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原告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两被告企业登记信息、广电网络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复印件、情况统计表、民事委托代理合同、转账单、增值税发票、微信聊天记录、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提供的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自制明细单、勘察设计费统计表、工程量确认表、原告开具的发票、银行业务回单、未施工的13个项目的电子版设计图纸、不符合制图规范的部分设计图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建设图形符号及制图规范》(桂广网发[2019]122号)、立项备案证及庭审笔录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权利人对其劳动有权请求相对人支付报酬,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原告广东东研公司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签订《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系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的分公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的规定:“法人可以依法设立分支机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支机构应当登记的,依照其规定。分支机构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法人承担;也可以先以该分支机构管理的财产承担,不足以承担的,由法人承担。”,在涉案的《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加盖的是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的公章,其以分公司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的民事责任也可以先以分公司管理的财产承担责任,因此,本案的民事责任依法由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公司、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承担。原告广东东研公司已经依照合同约定完成了勘察、设计相关工作,且部分村屯的勘察、设计被告也按图纸完成施工,原告也给予相关配合,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也按约定支付了施工的项目的勘察、设计费用。现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已经交付勘察、设计图给被告但被告未施工的14个项目的勘察、设计费93485.23元。被告辩称由于设计的数据与施工的数据有偏差,应按照实际施工的工程量来进行核算,现由于大环境的影响暂时不能施工,且原告设计的图纸存在不符合设计规范要求,而且在合同中也约定原告应派设计代表长期进驻施工现场配合现场施工和参加竣工验收,因此,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勘察、设计费的请求不成就,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被告辩称的理由没有证据证明是原告的过错所致,且在已完成的工程项目中,被告没有提出设计不符合要求的证据,在施工时原告也是配合被告施工,对原告提供电子版文件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从未提出过异议,且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也不会支付已完成的项目的勘察、设计费,因此,对被告的辩称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被告还辩称在原告提供的《平乐2019-2020规划设计项目情况统计表(项目未结算)》中第四项:户户用2020年平乐分公司桥亭乡仓源村光纤分配网项目勘察、设计费金额:4999.5元已经给付,本院认为虽然原告提供的《平乐2019-2020规划设计项目情况统计表(项目未结算)》有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公司盖有的公章,但从被告提交的原告开具增值税发票及2021年8月27日银行回单中显示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公司已经支付“户户用2020年平乐分公司桥亭乡仓源、六冲村光纤分配网项目”勘察、设计费19464.95元,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户户用2020年平乐分公司桥亭乡仓源村光纤分配网项目”勘察、设计费金额:4999.5元,本院不予支持。因此,本院确认的勘察、设计费为88485.73元(93485.23元-4999.5元)。由于原告广东东研公司与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分公司签订《数字广西“广电云”村村通户户用工程勘察设计服务采购合同》约定:第一期付款为合同总价款的80%,支付时间为乙方项目设计文件在交付给甲方并经甲方的上级或设计审批部门设计会审通过后三个月内。最后一期款为合同总价款的20%,实际尾款以经过设计审批部门确定及甲方指标考核的工程设计费尾款为准,支付时间为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因此,被告广西广电网络平乐公司应先支付勘察、设计费70788.58元(88485.73元×80%)给原告广东东研公司,剩余的款项在工程施工验收合格后一个月内以实际施工的工程量进行给付。虽然目前尚不符合支付20%尾款的条件,但鉴于被告的项目停工已久,款项至今未能结算,已经对原告的合法权益造成了一定影响,若项目长期不施工甚至最终取消,原告的权益势必会受到进一步侵害,有失公平。对此,为平衡双方利益,本院认为,被告最迟应在6个月合理期限内解决施工问题并与原告结算完毕。若被告在6个月内施工并与原告结算完毕,则按双方结算的数额付款,若被告在6个月内仍未施工并与原告结算,则可视为因被告的原因造成结算障碍,被告应承担不利后果,按项目预算金额付款。原告要求被告按未给付金额的20%支付违约金,由于双方对违约行为有约定,但明显偏高。原告在2020年9月11日将电子文档被告,被告应积极进行会审、施工并结算给原告勘察、设计费,现因被告原因未支付已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应在会审通过3个月内支付,本院支持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勘察、设计***为止,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以涉案勘察、设计费70788.58元的20%为限。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律师服务费4670元,由于双方在合同中有约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的1000元律师差旅费,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原告支付的诉讼保全保险费,诉讼保全可以提供财产担保也可以采取购买保险的方式,该费用不是必要支出,因此,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七十四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八十五条,第七百八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勘察、设计费70788.58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以70788.58元为基数,从2021年1月1日起按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3.85%计算至勘察、设计***为止,但支付的违约金总金额以涉案勘察、设计费70788.58元的20%为限。); 二、若涉案项目在2023年7月前施工并结算的勘察设计费按结算金额执行,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于结算后5日内向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付清尾款,若未能在2023年7月前施工并结算的,则按预算金额执行,于2023年7月5日前付清尾款17697.15元; 三、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律师服务费4670元; 四、驳回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329元,诉讼保全费1109元,合计2438元,由原告广东东研网络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900元,被告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广西广播电视信息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平乐分公司负担1538元。 如义务人不履行本案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有权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或本院同级的被执行人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义务人应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2658元(收款单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账号:×××16,开户行:桂林农行七星科技支行),上诉于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交上诉状后七天内未预交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