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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鲁1602执恢648号
申请人: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当事人双方已私下进行协商处理,申请人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提交撤销执行申请书申请撤销对被执行人山东海右置业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5)5号第五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5)滨民二初字第24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王兆庆
审判员  杜晓峰
审判员  高新华
二〇一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书记员  孙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