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锦安工程科技有限公司

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与某某、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741号

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里则办事处西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1360154Y。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港,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62H。

法定代表人:吴均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