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滨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691民初741号
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开发区里则办事处西海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591360154Y。
法定代表人:张海波,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春光,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齐俊港,山东莫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2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
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东风路3号万隆中央广场26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81190012562H。
法定代表人:吴均涛,公司总经理。
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诉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7日立案受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有关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湖南省新研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824元,减半收取计1412元,由原告滨州市锦安门窗装饰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张云霞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刘凯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