绍兴铭湖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与绍兴铭湖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民初字第2123号 原告***。 原告***。 上述两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中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铭湖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柯桥区平水民营工业小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绍兴市越城区舜江路673号二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浙江朋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铭湖建设有限公司、绍兴长成景观建设有限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之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