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同、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672号
申请人:**同,男,1958年06月01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变更前为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537。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8年08月27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同与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同于2022年11月1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同以亚太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同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220元,申请人**同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法官助理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