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

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1625民初1754号
原告: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曾用名山东省博兴县兴博建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博兴县城东街道化工路166号G座。
法定代表人:周新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钰钰、曹靖旋,山东誉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博兴县博城五路182号。
法定代表人:魏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金凤,女,汉族,1975年9月28日出生,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庆恩,男,汉族,1975年2月7日出生,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职工。
原告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博兴县天元房地产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该案与本院受理的(2021)鲁1625民初1755号案件当事人、法律关系相同,人民法院可以并案审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诉讼,并入本院(2021)鲁1625民初1755号案一并审理。
审 判 长 舒志喜
审 判 员 范曙光
审 判 员 郭春堂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王 瑞
书 记 员 程欣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