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山东省博兴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625执保1091号
申请人:***,男,1970年07月05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博兴县锦秋街道博城六路2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257061863537。
法定代表人:周新齐,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6年07月03日出生,汉族,住博兴县。
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08月22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申请人***以博兴县鑫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担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兴博建设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6万元或查封其相应数额的财产、权益。
案件申请费1820元,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曲海涛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陈 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