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盛润供水有限公司

蓬莱市供水总公司、烟台九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蓬莱市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鲁0684执1674号 申请执行人:蓬莱市供水总公司,住蓬莱南关路151号。 被执行人:烟台九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经济开发区潮水镇驻地。 本院在执行蓬莱市供水总公司与烟台九水水泥制品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11月2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额173700元及利息。 执行过程中,本院2019年11月18日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到期后,其未履行法定义务,也未申报财产。2020年04月24日对其进行高消费限制。 同年11月26日本院通过总对总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股权、车辆、互联网银行、工商总局、不动产进行了查控,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财产。 2020年04月24日,本院依法对申请执行人进行了终本约谈,告知其本案的执行情况,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2020年04月24日,本院以违反财产报告制度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失信决定书送达被执行人。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者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据以生效判决及本裁定,到本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