烟台市蓬莱区盛润供水有限公司

某供水有限公司、某局供用水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4民初3420号 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某局。 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