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614民初3420号
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
被告:某局。
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与被告某局供用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于2022年1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供水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80元,由某供水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一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