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烟台市**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鲁0614执1574号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区盛润供水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登州街道南关路151号。
法定代表人:***,任总经理。
被执行人:**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烟台市**市**阁大酒店院内。
法定代表人:**,任经理。
申请执行人烟台市**区盛润供水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供水合同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3日达成和解长期履行协议。因本案需要长期履行,故本案以和解长期履行方式结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2)鲁0614执145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罗皓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