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武汉海事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武海法保字第00059号
申请人:南通华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陈桥乡谢店村**。组织机构代码:68659397-0。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湖北华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南通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市和谐怡园佳苑****。组织机构代码:07271181-3。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南通华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南通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船舶租用合同纠纷,于2015年1月27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申请人南通华丰疏浚工程有限公司的诉前财产保全请求;
二、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900万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三、申请人应当在三十日内提起诉讼或仲裁,逾期不起诉或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