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3)浙0602执恢322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东湖街道岑前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0254734661E。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引虎弄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602777246907H。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3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诸暨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浙江常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绍越民初字第0418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浙江常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3年4月10日立案恢复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浙江常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231594元、利息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对上述债务余额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负担执行费4225元、诉讼费448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3年4月17日向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的存款、不动产、车辆、工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进行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无有效可供执行的银行存款、工商、车辆、房产、证券信息。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浙江省诸暨市赵家镇枫谷路30号的不动产,本院已轮候查封,因该不动产系宅基地,暂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名下×××宝马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扣押。截止2024年3月26日,本案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拒不履行又未向本院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同时,已依法对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罚款的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浙江常青园林工程有限公司。
综上,被执行人浙江宏亮建设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3)浙0602执恢32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