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邢台市信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0503民初7057号之一 申请人:***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邢台市威县常庄乡田村。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锦湖北大街399号东湖商业中心2号楼606室商用。 法定代表人:王红彬,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高碑店市白沟镇东一环西侧原辅料交易中心A栋11层。 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清河营东路2号院2号楼11层1117。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原告***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提供担保公司为其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河北华盾物联科技有限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白沟新城分公司、北京畅韬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00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冻结银行存款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健塑胶制品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