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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