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绍越民初字第742号
原告***。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告***。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未在规定的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