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02民初6287号
原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城南九里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男,1977年5月3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马山镇中心公寓东区10幢1单元102室,公司员工。(公民身份号码:**********5313799)
被告: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金西开发区东区A-005-6号地块(金西大道九峰水上乐园)。
本院在审理原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华市九峰文化发展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案受理费1550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绍兴市诚达膜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卢彩霞
二〇一六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