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皖1302执2623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苏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宿马园区五号楼南8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MA2TADAW2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中鑫恒源(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怀德中路3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400MA267M9K5P。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苏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中鑫恒源(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苏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执行人中鑫恒源(江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系其对其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5)皖1302执2623号案件的执行。
申请人需再次申请执行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期间内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二十四日
执行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