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民初2838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环渤海精细化工园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6349410J。
被申请人:山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与新谊路交叉口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480886X9。
山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作出(2021)鲁0783民初2838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依法冻结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505950元或查封其等值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1年4月9日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羊口分理处1542××××1789账户内存款达到诉讼保全标的为由,申请解除对其他银行账户及财产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羊口分理处1542××××1789账户之外其他银行账户的冻结及其他财产的查封。
案件申请费3050元,由山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 郭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