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783执保996号之一
申请保全人:山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经济开发区顺通街与新谊路西300米路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76480886X9。
法定代表人:杨帅,经理。
被保全人: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寿光市羊口镇环渤海精细化工院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3776349410J。
法定代表人:朱理伟,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保全人山东利丰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诉被保全人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并查封鲁GB××××号车辆,现被保全人以其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羊口分理处1542××××1789存款已达到诉讼保全标的为由,申请对其他账户解除冻结。
本院认为,被保全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避免给当事人造成损失,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保全人潍坊**药业股份有限公司除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寿光羊口分理处1542××××1789账号以外的其他账号的冻结及鲁GB××××号车辆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员 李志辉
二〇二一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 张国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