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1)黑0108执587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哈尔滨盛邦投资有限公司:
本院依据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2020)黑0108民初154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哈尔滨盛邦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5,112,641.97元。
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依法扣划了被执行人哈尔滨盛邦投资有限公司名下在交通银行账户内存款5,180,409.41元,执行到位标的5,127,446.41元(其中贷款3,499,855.05元、保证金1,300,000.00元、一审案件受理费42,940.0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42,940.00元、保全费5,000.00元、违约金219,112.24元、迟延履行金17,599.12元),已缴纳执行费52,963.00元。至此,申请执行人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执行依据已全部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