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81民初1146号之一

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茂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10792338188。

法定代表人:邵绒,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蔚,浙江阳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金碧路46号原办公楼六楼6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35000159R。

法定代表人:宋晓霞,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东富盈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3月9日立案。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期间,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973元,减半收取1486.50元,财产保全费1188元,合计2674.50元,由原告浙江振东光电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尚洁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 李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