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某某与某某、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6164号

原告:***,男,195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德。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程序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水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