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1321民初6164号
原告:***,男,1959年1月6日出生,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告:**,男,成年,住沂南县。
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沂南县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德。
原告***与被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诉前调程序中,原告以被告已经付清所欠水泥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审判员 王淑广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谢明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