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

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沂南县界湖街道金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1民初1844号
原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振兴路。
法定代表人:李凤德,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崔云飞,山东同力兴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金场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山东省沂南县界湖街道金场村。
原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与被告沂南县界湖街道金场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立案。原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都建筑安装工程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葛琳慧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日
书记员  聂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