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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5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上冶镇蔡庄村。 被告: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