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费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1325民初1329号
原告:***,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居民,住费县上冶镇蔡庄村。
被告: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
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费县上冶镇蔡庄村民委员会、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0元,减半收取计15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