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泓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0)鲁1326民初6967号 原告:***,男,1964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平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平邑县文化路与银花路交汇处向北20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326168690498D。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以下简称建筑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建筑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建筑公司支付***工程款675528.15元及利息;2.诉讼费由建筑公司承担。事实及理由:2018年5月26日,建筑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责任书》,合同约定***承建平邑县2018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黄草坡水库工程,2020年6月6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但建筑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建筑公司仍欠***675528.15元工程款没有支付,经***多次催要,建筑公司均以没有钱为由,不予支付,为维护***的合法权益诉至贵院,请贵院予以支持。 建筑公司辩称,和***签订的协议第五条价款结算中,第一项,经双方协商,本工程无进度款,工程结算建设单位付款给甲方后,支付至完成工程价款的百分之九十,剩余百分之十的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到期后,一次性无息支付。项目于2020年6月26日通过竣工验收,建设单位前期付款126.68万元,不能满足我们支付百分之九十的合同约定,我们主张建设单位付款后按照付款比例及进度支付给***。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即***的身份证复印、工程施工责任书,建筑公司出具的计算证明、黄草坡水库工程结算单、工程量清单报价表等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 建筑公司提交以下证据:1.微信保存的建筑公司与山东水总签订的合作协议,证实山东水总与建筑公司的合作关系,即水利局付款给山东水总,山东水总付款给建筑公司的关系;2.水利局给山东水总拨款授权材料证明一份,证实水利局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山东水总,山东水总也未足额支付工程款给建筑公司,导致建筑公司无法足额支付给***工程款;3.山东水总出具的2018年小型水库出险加固工程的款项拨付证明一份,证实因水利局未足额付款,导致建筑公司无法支付工程款给***,其中以支付给***11万元。***质证认为,证据1系复印件,不能作为证据使用,且该合同的甲乙双方未加盖公章,仅有甲乙双方个人签字,对其真实性有异议,该证据与本案无任何关联性;对证据2、3,与本案没有关联性,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均有异议,建筑公司支付的11万元不包含在本案的诉讼数额中。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定如下:对证据1,该协议系复印件,且该协议是建筑公司与山东水总有限公司之间的协议,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对证据2、3均系复印件,不能证实其真实性,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同时建筑公司认可支付给***的11万元不包含在本案的诉讼数额中。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5月26日,建筑公司与***签订《工程施工责任书》,甲方为建筑公司,乙方为***,双方约定***承建平邑县2018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工程内容为平邑县2018年度小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项目施工一标段平邑街道黄草坡村水库出险加固土方工程、砌石工程、混凝土工程、临沂工程等。 2020年6月6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但建筑公司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2020年9月27日经双方结算建筑公司尚欠***工程款675528.15元。 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一致调解意见。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被告建筑公司拖欠原告***工程款有被告出具的结算单及证明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工程款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并未约定利息,对原告主张的利息,应自起诉之日起按照同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百八十六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工程款675528.15及利息(利息以675528.15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0日按照同年同期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 案件受理费10555元,减半收取5278元,由被告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0二0年十一月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