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邑县泓润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1326民初7279号 原告:***,男,1958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保太镇柳家村342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58********。 原告:***,男,1972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火车站家属院9号楼中单元一楼西,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72********。 原告:***,男,1967年12月4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武台镇卧龙坑村89号,公民身份号码3728301967********。 三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慎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81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平邑县邑博园5-1-10,公民身份号码3713261981********。 第三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住所地平邑县文化路与银花路交汇处向北200米。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蒙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第三人平邑县水利建筑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1月28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在本案诉讼期间内,***、***、***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279元(系减半收取),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