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323民初2651号
原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昌辰大厦19楼。
法定代表人:***。
被告:沂水县昊洁商务宾馆
住所地山东省临沂市沂水县××镇××村。
法定负责人:***。
原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与被告沂水县昊洁商务宾馆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14日立案。原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张 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