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1323执3883号
申请人: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立省,总经理。
住所地:沂水县。
被执行人:***,男,汉族,居民,住沂水县。
申请执行人临沂立升电梯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2019)鲁132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12月9日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立即支付损失赔偿款563958.6元及相应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如下的财产调查及执行措施:
1、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银行存款、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不动产登记机关进行了调查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及外投资登记信息。
2、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限制进行其进行高消费活动。
3、执行人员通过下线与被执行人村委会人员了解,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
4、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上述执行情况及相关信息,本案已通过谈话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再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并表示其已不能再提供被执行人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不申请发布悬赏公告查找被执行人的财产,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通过本次执行程序,实际已经实现债权0元。
本院认为,本案中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应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能力。本案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报告财产令,将其限制高消费。现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上述调查情况和执行措施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听取了其意见。申请人书面同意人民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2019)鲁1323民初390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的执行措施和强制措施继续有效;申请执行人对本院已查封的标的物需要申请延长查封、扣押、冻结期限的,应在查封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申请,本院将依法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上述债权,应由被执行人继续清偿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被执行人妨害执行的,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日后,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时,申请执行人持本裁定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金鑫
审判员 陈东峰
审判员 神合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赵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