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3民初863号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某,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江某、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522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江某、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22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8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