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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江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鲁0783民初863号 申请人:***,男,1997年10月18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江某,男,1983年11月12日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 被申请人: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寿光市寿光市。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江某、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5年01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存款3522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某某安装有限公司、江某、山东寿光某某石化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352200元或查封其他等值财产。 上述银行存款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查封、扣押期限为二年,不动产查封、其他财产权冻结期限为三年。申请人如需续行财产保全,应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2281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