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某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甘0102民初31436号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某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临夏州临夏市。
负责人:***。
以上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以下简称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某公司)、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某某公司(以下简称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2月2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中国某某公司、中国某某陇南分公司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设计费36030.12元及逾期付款利息14618.53元(逾期付款利息以36030.12元为基数,自2015年9月18日起按五年期央行基准利率4.9%计算至2019年8月19日为7026.78元;自2019年8月20日起按五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4.85%暂计算至2023年12月1日为7591.75元,以上利息共计14618.53元,利息计算至被告实际支付全部设计费之日);2、本案诉讼费、保全费、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及理由:2015年9月24日,原告与二被告签订《“宽带乡村建设工程”临夏州[永靖县]光缆线路建设勘察设计合同》,约定由被告将临夏州所辖永靖县“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县分公司机房到所辖乡、镇分机房光缆建设勘察设计项目承包给原告。合同第5.1条约定:“本合同勘察设计制作设计费:5.1.1、计算公式为:总设计费用=新建光(电)缆设计量×设计费单价+覆盖户设计量×设计费单价。5.1.2、新建光(电)缆勘察设计费:670元/公里;接入网信号覆盖户设计费:15元/户。5.1.3、工程设计总价以实际最终施工测量公里数及系统分配信号覆盖户为准。具体见合同附件(工程量确认表)。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1)勘察费(2)设计费用(3)差旅费(4)施工交底(5)工程验收(6)设计变更(7)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5.2条约定:“设计费的支付5.2.1、双方确认按照下述方式支付设计费:(1)乙方对所承接的光缆设计工程,能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的设计时间内进行勘察设计,并能按技术要求向甲方递交合格的设计完成审查验收文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给乙方合同额的60%。(2)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支付给乙方合同额的30%。(3)预留合同额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第13条约定:“违约责任13.1、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签订后,原告按约定完成全部设计工作。2020年底,经原被告结算,确认原告完成设计工作量130264.55元。至本案起诉之日,被告已支付设计费94234.43元,尚欠36030.12元设计费未支付。综上所述,被告的违约行为已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予以判决。
中国某某公司辩称,一、本案的合同主体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某某公司不是案涉合同的主体,仅作为答辩人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案涉合同的部分内容,且为答辩人下属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应承担案涉合同的责任。二、被答辩人没有依约履行勘察设计工作,没有交付勘察设计成果,答辩人依法不应再支付任何费用,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支付设计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合同中第二条对设计要求做出了具体约定,分别为“1、设计内容要求:2、设计文件成册要求;3乙方在设计结束后需向甲方提供两套1:100000的光缆路由图;4设计质量要求”均进行了明确;第三条对“勘察要求”做出了具体约定。且第三条约定被答辩人提供设计文件的时间:30个工作日”,同时合同第七条约定“7.3、乙方负责施工图交底,并应根据甲方要求派驻设计人员驻留施工现场解决施工配合中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7.4、乙方应参加工程竣工验收。7.8乙方应坚持全生命周期效益最大化原则,统筹考虑技术先进性和经济合理性,编制可研、设计方案和概预算,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确保投资效益,用合理的造价实现建设目标,满足系统功能及业务需求。在满足传输系统质量的前提下,工程设计时应及时与甲方沟通,考虑优先使用利旧线路,明确说明利旧线路的整治方案。7.9、乙方在勘察设计时应充分了解所设计标段各地的市政规划、建设项目等,新建光缆线路两年之内不得因以上原因而进行比较大的迁改。7.10.乙方应当在工程遇到设计图纸跟现场施工实际需要不一致,乙方需要到现场确认的,需要遵照工程监理提出的要求办理,若需紧急赶赴现场的,要求的时限制为T+1小时(T为路程时间1小时为准备时间),超过规定时间将计入考核。7.12乙方需向施工单位按照设计图纸进行技术交底”。合同第八条约定“设计会审”具体为“8.1全部设计完成后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组织设计会审,参加设计会审的人员由甲方确定。一般应有甲方相关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监理单位、项目负责人、专业技术人员、甲方聘请的专家、乙方相关领导、业务主管部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及相关设计人员等组成。8.2设计会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采用的相关技术标准及规范是否符合要求;选择的路由是否安全合理、便于施工与维护;项目总投资是否在甲方预算控制范围之内等。8.3、对于设计会审中确定的调整修改、补充的内容等意见和建议,乙方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整、修改、补充并提交甲方”。合同第九条约定“交付及验收”,其中“9.2、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文件的制作,并按时交付甲方审查验收。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全套纸质设计文件六套,电子件壹套。虽然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了案涉合同和合同附件,但被答辩人至今没有向答辩人按期、按约定依约履行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并提交相应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因被答辩人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应当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用。三、因被答辩人违约在先,未能按照合同履行其义务,在未提供勘察设计文件的基础上,案涉合同的付款条件均未成就,答辩人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设计费用。案涉合同第5.2条详细约定了设计费的支付条件,由于被答辩人未按照合同提供勘察设计文件,导致答辩人按照原有线路无设计图纸施工,且在工程交底内部初验中被答辩人均未参与,已经导致案涉工程至今无法完成竣工验收手续。案涉合同所约定的各项付款条件均为达到,据此答辩人也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任何设计费。四、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就案涉合同的履行情况尚未结算,设计费是否应当支付,应当支付多少均无法确定。由于被答辩人未依约提交设计文件,导致案涉合同的价款无法确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也没有就实际施工公里数进行过确认。案涉合同实质是处于被答辩人违约状态,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结算的状态。导致在双务合同中,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是否还有需要支付的款项,目前无法确定。五、被答辩人诉请的利息计算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前述,在被答辩人存在未依约提交设计文件及其他违约行为的前提下,付款条件未成就,付款起止日期不明确;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未进行最终结算的情况下,需付款金额无法确定;被答辩人所诉请的利息没有计算依据。同时案涉合同并未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据此被答辩人诉请支付利息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综上被答辩人没有依约履行案涉全部合同义务,提交合格的勘察、设计成果文件,没有参与案涉工程履行合同义务,答辩人依法不应支付被答辩人任何设计费,或应当免除或者减少答辩人应当支付的设计费用。据此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辩称,本案的合同主体是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答辩人,答辨人不是案涉合同的主体,仅作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在授权范围内参与案涉合同的部分内容,且为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下属分支机构,没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不应承担案涉合同的责任,案涉合同的责任应由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针对答辩人的全部诉讼请求。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中国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签订《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合同载明的签订时间为2015年9月,该合同约定: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现中国某某公司)委托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乙方)勘察、设计、制作工程方案以及相关的报告和文件资料(“设计文件”),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条件,承担具体光缆建设工程的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以下简称涉案工程);工程建设地点为甘肃省临夏州永靖县境内;设计内容要求为“宽带乡村建设工程”县分公司机房到所辖乡、镇分机房光缆建设勘察设计,并补充完善设计文件;合同第2.2条约定,设计文件按中继段为单位编制分册,分册的内容包含整个工程的设计说明、预算编制说明、概预算、施工图等,每个中继段设计分册需提供一阶段设计文件4套、施工图设计文件4套,合同对设计质量提出了要求;涉案工程设计质量应满足甲方给出的国家质量标准,质量标准的评定以维护规范、以及甲方下发标准为依据,设计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重新进行勘察、设计,直到符合约定标准;5.1.1、计算公式为总设计费用=线路总长度×设计费单价。5.1.2、新建光缆勘察设计费:670元/公里。5.1.3、工程设计总价以实际最终施工测量公里数为准。具体见合同附件(工程量确认表)。设计费包括但不限于:(1)勘察费(2)设计费用(3)差旅费(4)施工交底(5)工程验收(6)设计变更(7)乙方应缴纳的营业税、所得税以及其他税费”;5.2条约定“设计费的支付5.2.1、双方确认按照下述方式支付设计费:(1)乙方对所承接的光缆设计工程,能按照合同要求在规定的设计时间内进行勘察设计,并能按技术要求向甲方递交合格的设计文件,经甲方审核通过后,支付给乙方合同额的60%。(2)工程按照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经甲方验收合格,未对设计文件提出异议,支付给乙方合同额的30%。(3)预留合同额的10%作为质保金,待质保期结束后一次性付”;质保期为24个月,质保期内,所设计的光缆线路路由未因市政规划、建设项目等而出现大的迁改现象,24个月后可结算预留质保金;合同第7.3条约定“乙方负责施工图交底,并应根据甲方要求派驻设计人员留驻施工现场解决施工配合中有关设计方面的问题”;合同第9.2条约定“乙方应在本合同约定的时限内完成本合同项下设计文件的制作,并按时角度甲方验收审查。乙方需向甲方提供全套纸质设计文件十五套……”;合同第13.1条约定“任何一方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义务,均构成违约。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合同还约定了其他事宜。中国某某公司在该合同甲方处盖章,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在该合同甲方授权代表处盖章。
原告提交的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签订《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临夏州工程勘察设计确认书》载明,乙方就涉案工程勘察设计完成的设计费合计为157057.38元。此外,2020年7月23日,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填报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明细)》载明,涉案项目结算总金额为157057.38元,进度款已支付94234.43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36030.12元,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在户名处盖章。
2015年11月-2016年12月,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多次以电子邮件的方式就涉案工程向中国某某公司、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的工作人员发送相关设计文件。
此后,因中国某某公司及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均未向某某集团支付相应设计费,最终酿成纠纷,引起本诉。
另查明,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将名称由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临夏某某公司系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
原告某某集团及其分公司以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及分公司作为被告起诉了一批案件,本院作出判决后,被告不服提起上诉,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该批案件已于2024年8月作出了终审判决,维持了本院作出的批案判决结果。
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本案中,中国某某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签订的《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工程勘察设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为有效合同。此后,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与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签订《甘肃省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宽带乡村建设工程”临夏州工程勘察设计确认书》载明,乙方就涉案工程勘察设计完成的设计费合计为157057.38元。虽然该表中仅加盖了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的公章,但结合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作为涉案合同主体中国某某公司的授权代表,涉案工程设计施工地点位于庆阳境内的实际情况以及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与中国某某公司的主体关系,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对涉案工程设计费的确认行为其效力应归于中国某某公司,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应由本案合同主体中国某某公司承担付款责任。因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提交的2020年7月23日其填报的《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明细)》,某某集团第二分公司认可涉案项目结算总金额为157057.38元,进度款已支付94234.43元,剩余未支付金额为36030.12元,其对上述数额予以自认,故本院对原告诉请的设计费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主张原告系先施工后设计的抗辩意见,其提交了若干民事判决书,但经审查,其提交的判决书中涉及工程与本案并非同一工程,且判决书中亦未明确认定先施工后设计的事实,加之被告对其前述主张未能提交其他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故本院对其主张事实不予采信。
关于原告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被告迟延支付设计费确已构成违约,合同中亦约定违约方应赔偿因违约给对方造成的一切损失,被告违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主要为利息损失。因原告提交的确认书载明勘察设计方案于2015年9月18日通过甲方审核,且《项目资金使用情况(工程费用支付明细)》确认欠付设计费为36030.12元,本院对此按照该基数予以支持本金。关于利率,原告主张截至2019年8月的利息其标准符合法律规定,此后2019年8月20日之后的利息本院参照一年期市场报价利率3.85%予以支持。
关于被告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应否承担付款责任的问题,如前所述,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系中国某某公司的分公司,从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未有明显证据证实中国某某临夏分公司加入本案债务,承继债务责任,故本院对此不予支持。
关于被告辩称原告未按设计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未按约向其提交设计成果文件,故付款条件尚未成就的问题。本院认为,原告在签订涉案设计合同前后,已通过电子邮件形式多次向被告发送涉案工程相关的设计文件,虽然合同对设计成果的呈现形式进行了明确约定,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被告并未对原告以电子邮件发送设计成果的行为提出异议,其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其曾催告原告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设计成果,加之双方在合同签订同日即对涉案工程的设计量进行确认,此后又经过协商就设计费进行核算,足以说明原告已按约完成了勘察设计。双方签订勘察设计合同的目的在于建设方能够按照勘察设计文件进行施工,即使原告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形式的设计成果文件,也不必然导致合同目的的落空,因此被告以原告未提交符合合同约定的设计成果文件抗辩设计费的支付,于法无据,本院对被告的该项辩称不予采信。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支付设计费36030.12元及利息7591.75元,并以36030.12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3.85%向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承担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设计费支付完毕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
二、驳回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66元,由被告中国某某网络股份有限公司承担,保全费526元,退还原告中国某某集团设计院有限公司第二分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