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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开元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中雅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18)苏1302民初3131号
原告宿迁开元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雅智能科技江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5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宿迁开元制冷设备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周 磊
书记员 徐阿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