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辽0104民初2092号
原告:**。
被告: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2号34。
法定代表人:安明,职务: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支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和平北大街77号。
负责人:孙巍,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系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住所地:康平县康平镇中心路221号。
负责人:王永丽,职务: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系辽宁盛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康平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和平区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彭佳妮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八日
书记员 吴 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