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112民初7115号
原告:***,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抚顺市望花区。
被告:**,男,1979年1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浑南区。
被告: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浑南区营盘西街172号3418,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25599972867。
法定代表人:安明,系公司经理。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云集街5甲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9199604724739C。
责任人:赵枫,系公司经理。
原告***与被告**、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原告***与被告**、沈阳明顺土石方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2756元,减半收取计1378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秀凤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张若竹
书 记 员 张宸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