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洁欣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欣环保有限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市二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105民初3682号
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福安街与吉林大路交汇。
法定代表人:张万聪,总经理。
被告:***,住长春市二道区。
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诉被告***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10日立案受理。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在接到本院交纳诉讼费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欣环保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翟国华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日
书记员  柴 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