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洁欣环保有限公司

某某欣环保有限公司、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蛟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吉0281执1436号
申请执行人:***欣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长春市宽城区兰家镇富盈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张万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蛟河市新区世纪路中段。
法定代表人:赵梓淇,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欣环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17日作出(2020)吉0281民初2852号民事调解,调解:“一、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欠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货款1374957元,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30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30万元;于2021年10月31日之前给付货款60万元;于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给付原告货款474957元;二、如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未在2021年12月31日之前结清全部货款,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利息损失(以882461元为基数,自2017年11月9日起至2019年4月10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以1374957元为基数,自2019年4月1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中途按照第一项约定还款,以尚欠货款数额为基数,按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如果被告按照第一项条款履行调解协议内容,将不承担给付利息损失的责任。三、案件受理费9286元,由原告***欣环保有限公司垫付(已缴纳),被告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如未按第一项偿还货款,将承担本案诉讼费。”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欣环保有限公司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负担申请执行费16242元,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限制消费令。本院依职权查明蛟河市同鑫热力有限公司名下暂无房屋登记信息、暂无足额存款、暂无证券数据、保险信息。且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未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在本院穷尽执行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有其他作为被执行人案件尚未执行完毕,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不服本裁定,可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
审判长 袁 君
审判员 赵宏国
审判员 张 岩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鲍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