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422民初3207号
原告: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与宾阳大道交叉口宾阳豪庭3号楼4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27932344Q。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该公司职工。
被告:***,女,198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寿县人,住安徽省寿县。
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22日立案,原告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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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按照规定交纳案件受理费。财产案件出交纳案件受理费外,并按规定交纳其他诉讼费用。
当事人交纳诉讼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缴、减交或者免交。
收取诉讼费用的办法另行制定。
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