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皖0422执52号
申请执行人: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寿县寿春镇明珠大道与宾阳大道交叉口东南侧宾阳豪庭3号楼49号商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4223279323440。
法定代表人:鲍广生,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鲍士界,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寿县。
被执行人:***,女,1988年9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寿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寿县启迪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额,工程款44900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24元,执行费574元。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总对总”两次查询被执行人银行、证券、互联网银行、工商登记、不动产、车辆信息,2020年1月10日,“线下”调查被执行人不动产和住房公积金信息,3月19日将***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发出限制消费令,3月27日,将***报公安机关“临时布控”,3月28日,电话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家成审判员王泽文审判员吴环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周            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