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红兴隆人民法院
支 付 令
(2019)黑8109民督140号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定代表人:庄树辉,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夏兴华,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刘延年,该场场长。
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于2019年5月20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称,申请人于2010年通过招标程序参加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2010年危房改造二标段工程建设,并于当年11月通过工程验收,被申请人尚欠工程款842000元未付。现要求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给付尚欠工程款842000元及利息454976.1元,共计1296976.1元。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
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应当自收到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1296976.1元。
申请费5491元,由被申请人黑龙江省兴凯湖农场负担。
被申请人如有异议,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书面提出;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玮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刘思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