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东方红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7526民初155号
原告:***,男,1975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宝清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兴国,虎林市宝东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鸡西市虎林市东方红镇。
法人代表:庄树辉,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文建,男,1969年5月12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会计,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福全,男,1973年5月20日出生,汉族,系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公司项目经理,住黑龙江省虎林市。
原告***与被告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自愿撤回对被告黑龙江省东方红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不侵害第三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76元,已减半收取238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金锋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关伟
书记员岳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