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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莱芜市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执行依据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与(2021)鲁0116执693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