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741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1966年12月5日出生,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59号。
法定代表人:***,主任。
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经审查发现,该案执行依据为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0)鲁0116民初5027号民事调解书,与(2021)鲁0116执693号案件执行依据相同,系重复立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案的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