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淄博市博山颜水制管有限公司、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申请保全案件、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858号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颜水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6682D。 被申请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381412Y。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颜水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0000.00元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450000.00元整。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