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保858号
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颜水制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博市博山区白塔镇大庄村东首。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4164286682D。
被申请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381412Y。
上列申请人、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淄博市博山颜水制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19日向本院申请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名下450000.00元存款或等同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中华联合财产保险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银行存款450000.00元整。
冻结期限一年,自2021年7月28日至2022年7月28日止。
案件申请费277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房 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