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116民初7657号 原告:***,男,1977年2月6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告: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高庄街道办事处对仙门村。 法定代表人:王栩,总经理。 第三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花园北路69号。 法定代表人:**高,经理。 原告***与被告华能莱芜发电有限公司、第三人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2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729元,由***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