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齐大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莱芜市市政工程处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鲁0116执23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莱芜区。 被执行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区鲁中西大街5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494381412Y。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济南市科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莱芜农高区方下镇方北村中心街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200MA3MR5JD0G。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本院在执行***与被执行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济南市科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济南市科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对本院扣划其账户内资金的执行行为提出异议,故本案应中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中止对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刘 魁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车 欣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法官助理  吕 皓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