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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芜市市政工程处、某某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01民终7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莱芜市市政工程处,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郑荣生,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亓茂伟,山东鲁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84年6月30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波军,山东知涯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济南市科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段晴,经理。
原审被告: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男,该单位职工。
上诉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因与被上诉人***及原审被告济南市科源农业科技开发有限公司、莱芜农业高新技术产业示范区管理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莱芜区人民法院(2021)鲁0116民初8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7月28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审理。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法院多次催交,莱芜市市政工程处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上诉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莱芜市市政工程处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邹学博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周晓菲
书 记 员 李璐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