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602执3199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市**楼区青年中路******。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智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住所地:深圳市前海深港合作区前湾一路******iv>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被执行人:深圳智网智控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住所地:深,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招商街道沿山社区南海大道**花园城数码大厦>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智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网智控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24日作出(2019)湘0602民初5652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由申请人向被执行人偿还借款本金85万元及利息。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于2020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20年9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9月7日本院向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智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网智控有限公司短信送达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2020年10月30日、2020年3月24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的银行存款、工商、证券、车辆信息等情况,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于2019年10月12日向**市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在**地区的房产,于2020年10月13日向**市住房公积金查询被执行人无住房公积金,于2020年9月14日向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查询被执行人无保险理财产品,且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3月9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调查未发现财产线索。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3月9日通过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将被执行人深圳前海智网通信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智网智控有限公司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于2021年3月24日本院对其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于2021年3月24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作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3月24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061310.54元,尚有2061310.54元债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付 锋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陈 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