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某某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某某分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民初4号之一 原告:**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楼区**垅36号008栋。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湘***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23号电信办公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4年12月11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6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市**楼区,该公司员工。 被告:**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市**楼区学院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人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技术开发区**大道国土资源信息化大楼9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昌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科学城开创大道2819号六楼。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慷溉,男,1990年6月2日,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3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天河区,该该公司员工。 原告**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市城市建设投资有限公司、高新兴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4日受理后。原告**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市沙南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市XX局交通警察支队的起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