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岳阳分公司

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某某中心支公司、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湘06民终402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大道与通海路交汇处东北角东城港湾1号1层大厅、8-9层、16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36762622X。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天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51年3月18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容县华民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8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华容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住所地**经济技术开发区巴陵东路323号电信办公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763251297M。 负责人:**堃,总经理。 上诉人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电信**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华容县人民法院(2021)湘0623民初23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因各方当事人未提出新的事实、证据,依法不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原判,改判上诉人不承担一审判决上诉人承担的赔偿款21150.37元;2.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与理由:一、扶养费不合理。被上诉人配偶的抚养费4975.5元不合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已满70周岁,并不是其妻子的唯一抚养人,其妻子有自己成年子女抚养具有生活收入来源,且一审判决支付了12年抚养费,已远超过残疾赔偿金的最高计算年限10年不合理,且并没有证据证明其妻子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故一审判决仍然计算扶养费不合理。二、误工费不合理。被上诉人已经70周岁,远远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应计算误工费,一审按照完全劳动能力计算误工费不合理,***为农村居民,并没有稳定的劳动收入,对于超过70周岁的,不应计算误工费。综上,一审多判了上诉人承担费用21150.37元(扶养费4975.50元+误工费16174.87元),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理权利,特提起上诉,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称,答辩人的妻子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且其在一审中提供了相关证据予以证明,上诉人并未提出异议,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应当计算其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答辩人虽然已经有70岁,但是一直在农村种田,且是种田大户,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已经核实过,故应当计算答辩人的误工费。 **、中国电信**分公司未提供答辩意见。 ***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中国电信**分公司赔偿其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106010.5元;2.判令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保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中国电信**分公司、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负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4月2日12时23分许,**驾驶湘FG××××轻型普通货车由南往北行驶至华容县禹山镇罗家嘴新村四组三岔路口路段时,与***驾驶的**0610113二轮电动车相撞,造成车辆受损,***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不承担责任。***伤愈出院后,委托**市百信***定所对***的伤情程度等进行了***定,**市百信***定所于2021年9月6日作出的*****所[2021]临鉴字第306号***定意见书,认定***构成十级伤残,误工期至鉴定前一日止、护理90天、营养60天,后段***1000元。***因交通事故受伤共住院治疗45天,花费医疗费43909.55元。交通事故发生前***耕种田地收入为生。***配偶谢淑元生于1953年9月29日,其年老多病、没有劳动能力,生活上一直由***扶养,***与其配偶谢淑元共育有三名子女,分别为***、***、**。另查明,**系中国电信**分公司的下属机构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华容分公司的员工,发生交通事故时属于正常工作期间,在执行工作任务。湘FG××××轻型普通货车属中国电信**分公司所有,在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赔偿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保险期间自2020年8月26日起至2021年8月25日止)。***住院治疗期间,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18000元,中国电信**分公司先行垫付医疗费25909.55元。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形成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以下两个方面,现分述如下:一、***经济损失额如何确定。***因交通事故受伤,其损失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和举证、质证、认证情况,并参照《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及***的请求,认定如下:1.关于医药费的认定,***的医药费票据证明实际发生的医药费为43909.55元,予以确认。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主张交强险范围以外的医疗费按照15%的比例核减非医保费用,***与中国电信**分公司表示无异议,按照15%的比例核减基本符合客观实际,核减后***的医疗费非医保费用部分为3886.43元[(43909.55元-18000元)×15%]。2.关于住院伙食补助费的认定,***主张2700元(60元/天×45天),该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3.关于营养费的认定,***主张营养费1800元(30元/天×60天),结合医院诊疗资料及鉴定意见书,该计算标准符合相关规定,予以确认。4.关于护理费的认定,结合***护理的实际情况与《湖南省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试行)》的规定,***的护理费可按湖南省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维修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平均工资42081元/年计算,因此***的护理费为10376.14元(42081元/年÷365天×90天)。5.关于误工费的认定,***定意见书认定***误工期至鉴定前一日止,故***误工天数为157天,***已提供证据证明其从事农、林、牧、渔业,故可按照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37604元/年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因此,认定***误工费为16174.87元(37604元/年÷365天×157天)。6.关于残疾赔偿金的认定,***主张残疾赔偿金41698元(41698元/年×10年×10%),符合法律规定,予以确认。7.关于后段***的认定,***主张***2000元,但**市百信***定所[2021]临鉴字第306号***定意见书认定后段***1000元,因该鉴定意见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鉴定机构根据医疗证明作出,该费用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故依法予以确认***1000元。8.关于鉴定费的认定,***的伤情鉴定费票据金额2300元,虽不属于交强险赔偿项目,但属于受害人为查明确定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需合理费用,应列入***的损失赔偿范围。9.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认定,根据**的过错程度及***伤残情况,酌定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10.关于交通费的认定,***虽未提交交通费票据,考虑到***在住院治疗期间确需一定的交通费用,但结合***的病历资料、住院天数,***主张的交通费金额过高,故酌定交通费为900元(20元/天×45天)。11.关于财产损失的认定,***主张财产损失2000元,因案涉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交通事故造成***车辆受损,虽***未提供证据证明其车辆受损程度,但车辆受损的事实客观存在且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未进行定损,故酌情认定财产损失500元。1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认定,因***的配偶谢淑元年老体弱、自2012年起身患多椎间盘向后突出及肝、胆、肾等多种疾病,无劳动能力,需要***扶养,且***与谢淑元共育有子女三人,其子女亦有扶养义务,故认定被扶养人生活费为8038.8元(26796元/年×12年×10%÷4人),现***主张4975.5元(16585元/年×12年×10%÷4人)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予以确认。综上,***因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131334.06元。二、本案民事责任如何承担。湖南省华容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对案涉交通事故作出的**负全部责任、***不负责任的认定结论,该结论客观、**,予以采信。故根据双方过错大小确认**对***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关于中国电信**分公司的责任承担问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的规定,本案中,**系在执行工作任务时发生交通事故,且中国电信**分公司在庭审中表示认可,并同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虽为侵权人,但其并非本案事故责任的赔偿主体,对***的各项损失应由中国电信**分公司对外承担赔偿责任。**驾驶的湘FG××××轻型普通货车在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限额为1000000元的商业三者险(含不计免赔),因此,中国电信**分公司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应先由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中国电信**分公司予以承担。***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48409.55元(医药费43909.55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700元+营养费1800元),已超出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故由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赔偿18000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80124.51元(护理费10376.14元+误工费16174.87元+后段***1000元+残疾赔偿金4169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交通费900元+被扶养人生活费4975.5元),未超出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故由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80124.51元。***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下的损失为500元,未超出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故由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内赔偿500元。对于超出交强险赔偿范围的损失28823.12元[医疗费用26523.12元(48409.55元-18000元-非医保费用3886.43元)+鉴定费2300元],由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保险限额内赔偿***28823.12元。综上,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共赔偿***98624.51元(18000元+80124.51元+500元),在商业三者险赔偿限额内赔偿***28823.12元,共计127447.63元,冲抵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109447.63元。***的非医保费用3886.43元由中国电信**分公司赔偿,冲抵其先行垫付的医疗费25909.55元,多支付的22023.12元由***退返。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对***的诉讼请求予以部分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第一千一百八十四条、第一千一百九十一条、第一千二百零八条、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一、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赔偿***127447.63,冲抵已垫付的医疗费18000元,还应赔偿109447.63元;二、中国电信**分公司赔偿***3886.43元,冲抵已垫付的医疗费25909.55元,多支付的22023.12元由***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退返;三、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420元,减半收取计1210元,由中国电信**分公司负担。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未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查明的相关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本案二审争议的焦点是一审判决认定的***的误工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是否正确。 1.关于误工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七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本案中,虽然***已经70周岁,对于7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原则上不应计算误工费,但根据华容县禹山镇罗家嘴村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事故发生前***在农村种田三十多亩,具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其劳动能力未明显减损,故一审参照2020年城镇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认为不应计算***的误工费及不应按完全劳动能力计算***的误工费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2.关于被扶养人生活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第十七条规定:“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本案中,虽然***已经达到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其仍在农村从事大量农事劳动,具有相应的收入来源及扶养能力。夫妻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的妻子谢淑元身体状况较差,实际上由其丈夫***进行扶养,故一审判决***与其子女共同扶养谢淑元并无不当。关于扶养年限的问题。扶养费的计算年限系根据被扶养人的年龄状况确定,而并非根据扶养人的年龄状况确定,故一审判决确定的扶养年限并无不当。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认为不应计算***妻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及确定的被扶养人生活费的年限错误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所述,太平洋财险**中心支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328.76元,由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中心支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李 琛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陈 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