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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与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5执保2865号 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高新区社区高新南七道011号高新工业村T3栋3BB,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4837528F。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广东万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高新区新业路31号远创国际蓝湾创意园A4号楼32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2561151159E。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1月27日出生,住址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金华威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查封、冻结被告名下价值人民币7455058.19元的财产,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为本案财产保全提供信用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冻结被告青岛阳光汇元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名下价值7455058.19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梁 艺 人民陪审员 刘 芳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张 月